大同公司一名負責國外業務的呂姓資深經理,指控去年6月帶狀皰疹復發,用LINE向主管請假,月底回公司補辦病假手續時,卻被以不符請假規定、連續曠職3日而解僱,因此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求償7142元並按月付薪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查出他僅傳訊息告知同事「要請假」,並非央請代為請假,且當時急性期已結束、停用口服藥,未嚴重影響正常出勤,判他敗訴,可上訴。呂姓資深經理指控,去年6月13日,因為工作太累,免疫力低下,帶狀皰疹(俗稱皮蛇)復發,神經發炎疼痛又長水泡,先用LINE跟郭姓同事表明想請假,請他向賴姓處長(單位主管)轉達,事後再補正請假手續;由於病情時好時壞,他直到月底回公司補辦病假手續,才被通知已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。他說,在公司所謂無故曠職期間,都屬疾病狀態有必要持續休養,他先是背部、軀幹和臉部有灼熱感,幾天後在同側疼痛部位,會出現一群群簇出一起的紅色丘疹,之後變成水泡和膿皰,會神經疼痛或皮膚灼熱感,因此他不能躺睡,上班又需長時間待在辦公室回覆國外客戶電話,怕因身體狀況而延誤公司營運,也擔心傳染同事,只好請假治療。大同辯稱,呂還在試用期間,且他去年5月6日、19日、20日及25日,即有未按規定完備請假程序,被記有曠職紀錄,他沒有改善竟又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,才會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法院查出,呂在去年有過多次按照公司請假規定,向賴姓主管完成請假申請,而他用LINE表示請假,與規定不符,另依據呂與郭姓同事的LINE對話紀錄,查出呂只有向郭說「要請假」,並非央請代為請假,郭也沒應允代為請假,更沒義務替他處理,因此認定呂從6月13日起不具正當理由曠職3日。此外,依據台大醫院鑑定意見書,帶狀皰疹病程可分為尚未發水泡的「前驅疼痛期」、水泡發出的「急性期」、水泡好了後的「帶狀皰疹性後神經痛」三期,依此個案而言,推測水泡最可能產生是在去年5月23日前幾天,且呂在6月5日即停用口服抗病毒藥。法院指出,無法依呂的就診紀錄,即認定他在6月5日之後,還因病導致無法提供勞務。法院也查出,呂在13日是向郭表示「上午要修車,所以請假」,且急性期時還在上班時間外出就診,他當時病症及疼痛感,都沒影響正常出勤,豈有在病情較緩解後,卻不提供勞務,顯示並無請病假的正當理由,公司依勞基法終止契約並非無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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